包装材料的全球法律合规战略 | 欧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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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洲在欧盟第1935/2004号框架法规中规定了食品包装的基本要求。主要要求如下:
- 迁移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
- 不得以不可接受的方式改变食品的成分
- 不得改变食品的感官特性。
针对材料的法规和指令对陶瓷、再生纤维素和塑料等特定材料施加了具体的限值和限制。对于纸和纸板、粘合剂或油墨等其他材料,则没有欧洲层面的统一监管。对于这些材料,需要参考各国法律、德国BfR或欧洲委员会等机构,甚至自愿行业准则的建议,以证明符合通用的安全要求。
欧洲委员会(CoE)决议
- 非法律性质。示例:金属和合金、橡胶、有机硅等。
- 对于许多不受监管的材料,只能根据欧盟第1935/2004号法规第3条证明安全性
国家参考资料(部分示例)
- 德国:LFGB
- 法国:DGCCRF情况说明DM-4B-COM-001/002/003/004
- 意大利:第21/03/1973号部长令、第140/2013号部长令、第195/2015号部长令
- 荷兰商品法(包装和消费品)(Warenwet)
- 西班牙(第847/2011号皇家法令)(粘合剂、有机硅等)
自愿采纳的建议、行业标准(部分示例)
- 德国:BfR建议
- EuPIA油墨指南
- BrC IoP包装和包装材料全球标准